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双肩挑”教授学术恢复期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稿撰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5浏览次数:1624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双肩挑”教授学术恢复期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学校2014 年第1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4 年5 月12 日

 

    苏州大学“双肩挑”教授学术恢复期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双肩挑”干部在管理工作中的职业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对担任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以下简称“双肩挑”教授)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实施学术恢复期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施“双肩挑”教授学术恢复期制度,旨在为较长时间担任领导职务并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的教授,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提供一段较为集中的时间,从事与本人学术研究相关的进修提高、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等学术活动,以尽快恢复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通过实施学术恢复期制度,希望引导教授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树立职业精神,强化职业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减少社会兼职和学术活动,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
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教授职务,因工作需要担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学院(部)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现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学术恢复期。
三、申请条件
“双肩挑”教授申请学术恢复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受聘教授职务后连续担任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满4年,现已回转教学科研岗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校级领导由于干部管理权限原因,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申请期限和使用规定
(一)“双肩挑”教授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根据其受聘教授职务后连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安排相应时间的学术恢复期。每任职4年可申请1学期学术恢复期(含寒暑假,最长为6个月),任职满3年不满4年的按4年计算。学术恢复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为保证学术恢复期的使用质量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学术恢复期原则上不得拆开和跨学期使用,即申请1学期的学术恢复期不得跨2个学期使用,申请1学年的学术恢复期不得跨3个学期使用,以此类推。
(三)获准使用学术恢复期的教授,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联系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四)教授利用学术恢复期出国的,其出国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待遇规定和经费支持
(一)教授在获准的学术恢复期内,学校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待遇均保持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二)教授在申请学术恢复期时,可同时申请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一般按照其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确定,即:每任职1 年,可申请2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人文社科类以及自然科学类中非实验型学科的教授最多不超过30 万元,自然科学类中实验型学科的教授最多不超过60 万元。
六、申请程序
(一)教授申请学术恢复期,须在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苏州大学“双肩挑”教授学术恢复期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管理工作业绩、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以及学术恢复期内拟开展的学术活动安排等。
(二)学校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管理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估,对申请者的学术恢复期限和科研经费资助标准提出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审定。评审工作小组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校级领导回转教学科研岗位后申请学术恢复期的有关事宜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七、管理和考核
教授使用学术恢复期的管理和考核参照《苏州大学教授学术休假制度暂行办法》。
八、附则
(一)担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但未纳入处级干部管理的教授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二)对于回转教学科研岗位时的少数副教授,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三)各附属医院、独立学院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有关经费自理。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学术假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