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艺术校友会章程

文稿撰写:孙哲 审稿人:虞岚 发布者:吴子安发布时间:2025-10-18浏览次数:15

苏州大学艺术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苏州大学艺术校友会”(以下简称 “本会”),英文译名 “Art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ochow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含其前身及合并学校相关艺术系室)历届校友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联谊与服务组织,旨在凝聚艺术领域校友力量,服务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校友专业交流与情感联结平台,链接苏州大学艺术学院与校友资源,传承学院 “崇真尚美、知行合一” 的育人理念;组织校友返校交流、产学研对接、艺术成果展示等活动,维护学院校友群体声誉,凝聚校友力量,共同为社会美育发展、文化繁荣及苏州大学艺术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苏州大学艺术学院的协助支持。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大学天赐庄北校区知行楼(详细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邮编:215000),由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协助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苏州大学艺术学院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对接、文化交流、调研咨询及校友联谊活动;

(二)协助苏州大学艺术学院筹措办学经费、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校友在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产业实践等领域的智力优势,为国家文化建设和学院学科发展提供支持;

(三)搜集、整理、更新校友名录及校(院)史资料,建立并维护校友信息数据库,完善校友档案管理;

(四)搭建线上交流平台(如校友群、公众号等),及时向校友推送学院发展动态、学科成果及校友活动信息;

(五)举办符合国家政策、有益于社会美育推广、助力校友职业发展及母校(院)建设的活动(如校友艺术展、设计工作坊、职业发展沙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符合本会第八条规定的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校友;

(二)团体会员:认同本会宗旨,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的艺术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校友。凡在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表达入会意愿;

(二)通过身份核实;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为《苏大校友》组稿、撰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设立、换届、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提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审定会员入会、退会及资格变更事宜;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苏州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六)决定秘书处及专项工作小组的设立与调整。

第十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长1名:统筹本会全局工作,代表本会与苏州大学校友会、艺术学院及外部机构对接;

(二)副会长3-5名:按艺术领域(如绘画、设计、音乐、数字艺术等)或地域分工,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如展览策划、校友服务、产学研合作等);

监事长1名:监督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与执行情况,核查财务收支合规性,确保校友会运作符合章程及公益宗旨;

)秘书长1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如人员协调、活动执行、财务对接、信息管理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副秘书长5-10名:协助秘书长处理细分事务,分别负责信息宣传、活动组织、财务辅助等工作。

第十条 本会在苏州大学艺术学院设立 “校友联络处”,由学院指定1-2名教职工担任联络员,负责对接学院资源、协助秘书处开展校内活动、协调校友返校事宜。

第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为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校友,在艺术领域或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三)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时间参与会务;

(四)无违法违纪及损害母校利益的记录。

第十条 若本会负责人出现严重失职、违法违规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罢免其职务并公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学校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总会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大学艺术校友会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其他法定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大学校友会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苏州大学校友会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优先用于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校友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苏州大学校友会核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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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