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系、中心草拟公函;2、学院分管领导审核;3、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4、学院综合办公室核查,按相关规定办理;5、审批原件及公函复印件存档。 附件:《艺术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