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文稿撰写: 发布者:常纯发布时间:2017-12-15浏览次数:390

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发展现状,现就做好我校2017年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聘范围

  应聘人员必须是在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不包括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岗申报、按岗评聘。

  二、时间界限

  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获得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等,均截止到20161231日。

  三、限额评聘

  学校对教师及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限额评聘,办法如下:

  (一)教师系列

  1.正高和副高的聘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送审总人数的50%

  2.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单位送审总人数的70%向校学科评议组予以推荐(推荐人员须排序);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不超过送审总人数的50%向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予以推荐。

  (二)实验系列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不超过送审总人数的50%向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予以推荐。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应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职称外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要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务评聘

  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来校之日起三年内,可不受资历限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隔年申报

  对于评审未通过人员,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隔年申报。

  八、述职与答辩

  申报人员须在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及校学科组进行PPT述职与答辩(应聘正高不超过10分钟,应聘副高不超过8分钟),述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个人基本情况;

  2.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社会工作情况;

  3.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

  4.今后的工作设想;

  5.其他情况。

  九、非直属附属医院职称评审

  2017年起,非直属附属医院参照直属附属医院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条件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十、应聘人员的其他条件

  (一)专职教学科研人员

  应聘的其他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等有关事项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应聘创新创业团队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苏大人〔201231号)、《应聘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苏大人〔201335号)、《关于< 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苏大人〔201346号)、《关于将赴孔子学院任教等视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出国经历的通知》(苏大人〔201429号)、《苏州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教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暂行规定》(苏大人〔201439号)、《关于修订< 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苏大人〔2014160号)执行。

  (二)实验技术人员

  1.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聘条件按《苏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苏大人〔201036号)执行。

  2.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聘条件按附件2执行。

  3.从事大型仪器服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如没有系统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实验课程讲授工作,但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符合:“面向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开展大型仪器使用实验教学,每年度不少于40课时(含上机实验),培训数不少于20人,且培养本单位青年教师每年不少于1名”条件的,亦可申报相关职称。

  十一、评聘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具体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十二、有关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精神,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4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十三、有关要求

  (一)在评聘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必须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等严格考核把关。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或在职务聘评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在评聘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程序,真正做到政策规定公开,岗位公开,程序公开,条件和岗位职责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公正、合理。

  (三)各级组织要严格聘任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所涉及已聘任上岗者,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解聘其职务,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四)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考核等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评委,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十四、其他

  (一)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一般由院长(部主任)、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部副主任)以及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后两者也可调整为学院(部)全体教授(研究员)。院长(部主任)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聘任小组成员本人或者在同一学院(部)的直系亲属应聘教师职务的,须全程回避。

  (二)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将适时调整教师、实验等系列职称评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