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清风助学金条例

文稿撰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0-08浏览次数:68

  一、 根据苏州大学艺术学院与苏州清风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达成的捐赠协议,2005年特设立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清风助学金,金额共计10000元。

  二、凡属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表现良好,学年度各门成绩70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低于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清风助学金。  
1
、 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
、该生家庭因遇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死亡、车祸、恶性疾病等)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其继续就读者;  
3
、来自于经济落后地区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者。

  三、清风助学金标准、评定人数: 
 1、清风助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人民币,评定人数10人。

  四、评定办法: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其在家乡所在地政府组织)关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或本人意外困难的证明材料),由院系审定后填写《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清风助学金申请表》并上报其申报材料,由艺术学院统一审定。  

  五、艺术学院分团委全面负责清风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工作。  

  六、艺术学院与苏州清风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对获得资助学生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七、本条例未尽事宜,由艺术学院会同苏州清风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协商处理。  

  八、本条例仅限于2005年。